長久以來,保育學界認為應該讓社區居民一起守護他們賴以為生的生態系統。但因研究時間和資源的限制,在地參與和保育成效的關係往往不易評估。
如今,一組跨國研究團隊對此展開調查,瞭解在地社區參與的治理模式。比起懲處違規行為,這種保育方式更成功地保護印尼東部數個允許有限度開發資源的多用途自然保護區(Multi-use MPAs)。
研究:納入在地參與 魚類生物量更高
該研究是「以量化研究方法來瞭解,正式和非正式機構的資源管理方式如何影響保育成效」,論文第一作者、佛羅里達國際大學(Florid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FIU)生物科學博士後研究員菲德勒(Robert Fidler)表示,「研究發現,當保育方案能公平且積極地納入受影響的在地社區時,成效會更佳。」該研究成果已於今年5月發表於《科學進展》(Science Advances)期刊。
鳥首海景區(Bird’s Head Seascape)位於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印尼太平洋珊瑚三角帶(Coral Triangle)。研究人員利用海景區累積逾十年的觀測數據,分析了區內數百個可以合法捕魚的地點。這些地點分別散佈於四個海洋保護區(MPA),分別為科菲奧-布群島(Kofiau-Boo)、米蘇爾島東南方(Misool Selatan Timur)、丹皮爾海峽(Selat Dampier)和瑪亞利比特灣(Teluk Mayalibit)。
研究團隊以非保護區為控制組得出環境因子後,透過魚類生物量和當地社區調查資料,來分析「居民生計」、「與在地社區的關係」等變因如何影響生物量的變化。
菲德勒表示,當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Communities,IPLCs)「擁有較高的決策參與和較多官方認可的地方管理權時」,魚類生物量更多。他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參與」的機制強化了保護區在當地人眼中的「正當性」,讓他們更願意「遵守」資源利用的相關規範。同樣地,當懲罰能如實反映違法情節的嚴重性,並因累犯而加重懲罰時,魚類生物量也會比較多。
相對地,「若居民的決策參與度與管理權低落,通常該地處罰違規行為的頻率會較高,保育結果往往也更糟。」菲德勒說。這意味著,原住民族及在地社區緊密合作共管的保護區,保育成效會優於僅用懲罰手段來保護生態的區域。
德國萊布尼茲熱帶海洋研究中心( Leibniz Centre for Tropical Marine Research)的印尼籍研究員、論文共同作者伊斯特拉第瓦里(Estradivari)表示:「結合多種治理原則和積極捲動在地社區參與的多用途海洋保護區,可以增加魚類生物量,同時也會帶來社會效益」,像是減少衝突、增加收入,強化保育意識等。他補充,這篇論文挑戰了長期以來認為多用途海洋保護區無法保護惡化中的生態系的疑慮。
此計畫由保育實證與永續聯盟(Alliance for Conservation Evidence and Sustainability)主持,該聯盟由數個非政府組織和多所大學組成,旨在協助社區型的保育工作,並在決策過程納入更多科學實證。
增加在地歸屬感 有助達成生物多樣性目標
多位印尼保育專家表示,該研究提供了可行的洞見,有助落實海洋保護區被賦予的社會和環境任務——包括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目前,大部分的印尼海洋保護區是採取由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曾任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印尼分部海洋保育協調員的伊斯特拉第瓦里認為:「研究結果突顯了政府積極提倡在地社區共管的保育模式有多重要。」
伊斯特拉第瓦里進一步表示,為達成2020年的海洋保育目標,印尼政府設立了200多個海洋保護區,但保護區並未以原住民族及在地社區作為核心。印尼政府已承諾,2030年要再增加3%的海洋保護面積,並強化管理既有的海洋保護區。
伊斯特拉第瓦里說:「若能在決策過程和海洋保護區的各個執行階段中,積極地納入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的聲音,將能大大提高他們對保護區的歸屬感和配合度,增加管理的效率,也能保障他們經營海洋資源的權益。」
他補充,由於研究的共同作者群包括政策決策者、執行海洋保護區的專案人員等,有助讓研究成果擴及其它保護區。
和純粹以生態保育為目標的一般海洋保護區不同,多用途海洋保護區允許一定限度以下的漁撈活動。
伊斯特拉第瓦里表示,超過1/5的印尼人以海鮮為主食,因此,「多用途海洋保護區被視為是符合印尼國情的理想保育工具」,並在該國已實行約半世紀之久。要在保育生物多樣性和資源利用之間取得平衡並不容易,因此,如何評估案例的成效和複製成功案例變得非常重要。
他補充,過去十年來社區參與型工作增加不少,以此為基礎,「我期待在不遠的將來能看到更多多用途海洋保護區的成功案例。」
未參與本研究的綠色和平基金會印尼分會成員松邦(Amos Sumbung)也同意,政府應該從開始籌備海洋保護區時,就諮詢鄰近的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
隸屬印尼海洋事務暨漁業部(Ministry of Marine Affairs and Fisheries)的海洋研究與觀測所研究員安波(Eghbert Elvan Ampou)認為應建立「一條龍式的合作機制」,結合政府、學術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監測團體的保育力量。此外,組織焦點團體也可確保不同利害關係人在執行海洋保護區上具有共同的願景。
批評:參與不是保育萬靈丹
一些未參與研究的科學家認為,這項研究提供了某些洞見,但也有未盡完善之處。
安波認為研究淡化了執法的重要性,他呼籲,應該以「嚴厲的制裁」來嚇阻海洋保護區的違規者,特別是在沿海地區。
澳洲詹姆士庫克大學(James Cook University)研究員伯格塞斯(Brock Bergseth)認為,這篇論文對共用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亦即開放大眾取用但數量有限的資源)提出了「非常有趣的觀點」,並且大規模地分析了關乎海洋保護區成效的多個變數。但他也提醒「僅僅訴諸『參與』,並不是保育的萬靈丹」,人們有時會濫用參與過程中得到的知識,進行不法行為。
他指出這個研究方法的致命傷,是未能專注於漁業活動本身,從而忽視了公平的治理模式和魚類生物量增加的關係。「當你試圖呈現治理和保育成效之間的因果關係時,你該測量的其實是人類的行為。」
他解釋,如果只看生物量的變化而不考察居民的漁撈行動,環境條件等一連串的干擾因素,研究者將很難確定「海洋保護區的設立是否正向改變居民行為和增加魚類族群量」。一般來說,守法是「例外而不是常態」,他認為,在一些研究樣點中所見的低生物量,代表著保護區內存在「嚴重的違規」。
伯格塞斯補充,以生物量作為漁業活動的參考,也會讓研究者無法解釋各樣點之間出現的巨大差異。雖然很困難,但研究者仍可用問卷、自動照相機監測和計算棄置漁具量等方法,來評估漁民在這片廣大海域的守法狀態。
不僅僅是生態 讓海洋保護區管理與利用更永續
儘管有其限制,這篇研究論文仍促進了全球保育界的討論。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目標要2030年前留下30%土地和水域面積。伊斯特拉第瓦里指出,研究顯示若要達成全印尼、太平洋珊瑚三角帶和全世界的保育目標,必須賦權給在地居民。
菲德勒補充,隨著多用途海洋保護區在世界各地出現,「我們必須了解如何一邊保護生態系、一邊允許人們取用自然資源,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
他認為,該研究的結論可以廣泛應用到任何一個容許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採集資源的保護區。「確保依靠保護區的資源過活的人們能參與保育管理的設計和執行過程,並確定管理規範對他們來說是公平的」,這點,不管在哪裡都至關重要。
該研究的發現與過往文獻結果一致,認為由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監管的自然地景,消逝的速度會比較慢。菲德勒表示:「這研究再次證實,讓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參與保育區的經營管理,不僅是最為公平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保育之道。」
他認為,關注在各種情境下,哪些公平治理的面向能帶來正向的保育成果,將是很有價值的研究方向。
有鑑於歷史上對保護區的國際協議往往淪為缺乏在地投入和實質意義的「紙上公園」(paper parks)。伯格塞斯認為,從社區資源使用權出發,進而解殖保護區,是「科學界一個非常好的趨勢」。
他表示,讓社區居民坐上決策桌,可以讓他們更願意服從法規,即使他們對保育有不同的意見。通常,「胡蘿蔔還是比大棍子有效」。